收养子女落户 户籍身份-便民词典 徐慧 199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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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落户

2016-0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收养子女落户

受理条件

1.收养人具有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

所需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办理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627

电话:0431-88907112 0431-88922156 0431-88908082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