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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数

2016-0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社会保险基数

社保基数上下限

上限是指: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下限是指: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注: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 

社保缴费金额计算

公式:每月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办理流程

1、确定:用人单位把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1日至12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申报:每年年初,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3、复核:市社保中心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复核检查,对经复核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的单位下达《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基数,做补缴费申报。

办理单位: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

电话:0431-85821880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