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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负债”如何避免?

2017-03-29 13:16 | 来源: 新疆日报

  近年来,离婚“被负债”现象增多。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莫名其妙背上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的债务。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杨春介绍,近年来,在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受牵连者中八成以上为女性,而超过七成的女性在离婚后仍然负有养育子女的义务。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院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如何避免一方“被负债”,记者近日进行了相关采访。

  离婚后一方莫名背上债务2017年春节前,乌鲁木齐市民周某将张某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庭审中,张某承认,这笔钱是在与前妻刘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目前自己无力还款。闻听此讯,周某当即请求追加刘某为被告,共同承担债务。

  经过调查发现,周某和张某二人系多年朋友,周某名下存款常年不足万元且身负债务,出借能力明显不足。今年2月,法庭要求周某对张某的借贷关系进行举证说明时,周某因无法拿出证据最终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两人恶意串通欲谋刘某钱财的圈套被识破。

  和刘某相比,黄某就没那么幸运了。

  乌市市民黄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和甘某结婚。婚后,黄某逐渐发现丈夫有赌博的恶习,2015年12月,黄某提出离婚。2016年10月,甘某因欠债被债主诉至法院,由于这笔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黄某被列为被告。

  2016年11月,在庭审现场,虽然甘某一再陈述借款是自己个人行为,与前妻无关,但黄某却因拿不出前夫借钱赌博的证据,法院最终判令黄某和甘某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虚假和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和黄某一样,离完婚“被负债”的情况并不少见。

  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相关适用法律发布补充规定。根据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新增两款,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次代理此类案件的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此情况下,保护债权人是主流观点,“24条”的存在是必要的。

  杨春认为,对于“24条”新增的这2个补充条款,一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交往中家事代理与非家事代理中违法活动给予了明确区分,吸毒、赌博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在审判活动中对债务的审查更加审慎,以防虚假债务或者非法债务被合法化,可有效保障“被负债”一方的财产权益。“对于新政出台后究竟会对现在的离婚案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最终还要在实践中找答案。”杨春说。

  补充规定中债务举证标准仍需细化“虚假、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一直都是基本的法律规定,此次最高院发声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更加深入,使得人民法院和法官们能够更加公正地解决争议。”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婧认为,此次“补充规定”是针对当前夫妻债务问题中“被负债”现象的最新回应,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非法债务的产生。

  结合上述两起案例,王婧也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债务虚假、证明债务为赌债并不容易,仍需制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规定来明确标准。

  王婧建议,家庭成员要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创造和睦的家庭氛围,这样有助于夫妻双方共同决策,减少一方盲目举债而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形发生;一旦遭遇虚假债务或者非法债务时,当事人要注意保留收集证据;对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及与夫妻共同利益无关等事实一定要尽可能地举证说明。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