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你的“清凉权”? 律师帮办-民生在线 徐慧 2455321
有思想 / 有温度 / 有品质
如何保障你的“清凉权”? 律师帮办-民生在线 徐慧 2455321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民生在线 > 律师帮办

如何保障你的“清凉权”?

2017-07-17 09:32 | 来源: 中国普法网

  13日是“入伏”的第二天,全国总工会日前强调,各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督促企业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根据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而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随着高温天气的来临,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预防高温中暑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总新闻发言人王晓峰表示:“基层和企业工会要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工作特点,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和减轻劳动强度;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及必需药品。”

  盘点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从这个月开始,企业职工的工资条上也将多出一笔“防暑降温费”。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可领取高温津贴。经过盘点发现,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和标准均不同,其中海南发放时间最长,为7个月,4月起至10月份,符合标准的职工均可享受10元/天的高温津贴。

  29地明确高温津贴标准 海南连发7个月

  从6月开始,企业职工的工资条上将多出一项——防暑降温费。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可领取高温津贴。

  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一般为6月开始发放。

  据统计发现,31省市中,有29个地区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发放方式来看,包括北京在内的半数以上地区按月发放,天津等13个地区按天发放。此外,河北省相关规定指出,该省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按每小时2元的价格给予高温津贴,是唯一一个以小时计算的地区。

  在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山西和江西的标准最高,为每月240元。在按天发放的地区中,天津标准最高,为每天29元。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将高温津贴标准与年度平均工资挂钩,现行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因此高温津贴标准每年都会随之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而从发放时长来看,八成省份自6月开始发放,海南则自4月起就发放高温津贴,连发7个月。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发放高温津贴则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室内不能降低至33℃以下时,就可发高温津贴。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