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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注射玻尿酸失明 注射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8-06-22 09:28 |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大连讯(记者 张恒)3年前,大连26岁漂亮女孩李某因为爱美打了一针玻尿酸,竟导致左眼失明(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16年2月17日1版《本想美化额头 不料弄瞎左眼》)。近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注射者王某没有医生执业资质,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6岁的大连女孩漂亮开朗,在大连经营一家生意不错的咖啡店。2016年1月3日下午,李某来到王某的微整形门店谈事。王某告诉她还剩下几支玻尿酸药剂,可以便宜点注射。此前,李某曾在王某店里给下巴等部位做过微整形,而且见王某平时经常给其他顾客打针,所以没多想就同意了。谁成想,王某在李某的额头上进行了麻药处理后,就往李某眉弓的位置注射。结果一针下去,也就是一瞬间,李某的左眼什么也看不见了。

  随后,王某陪同李某先后来到了大连铁路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救治,虽然经过了紧急处理,但李某的眼睛始终无法看到光亮。而医院出示的诊断书上显示,李某“左眼眼动脉阻塞”“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由于病情严重,李某又从大连转至北京一家权威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但眼睛依旧没有复明。

  2017年11月16日,大连市中山区检察机关以犯非法行医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7日、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没有医生执业资质并没有经营美容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租赁中山区明泽街一房间,通过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对外发布注射玻尿酸美容的广告,招揽生意。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事件相当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构成六级伤残等级,属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系情节严重。

  本案在审理期间,王某的亲属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书,赔偿李某45万元,李某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害人明知王某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前去接受美容治疗,对其受到的伤害负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应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王某系初犯、偶犯,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编辑: 徐慧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