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权益“一刀切”貌似“公平”实侵权 律师帮办-民生在线 徐慧 269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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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权益“一刀切”貌似“公平”实侵权

2018-07-18 10:24 | 来源: 劳动报

  不论加班时长,单位统一发200元加班费;不论工龄长短,年休一律只有5天;不论工资高低,社保一律按最低标准缴纳。日前,职工刘先生向本报投诉了这家自认为“很公平”的公司的违法行为。

  据刘先生反映,他过了知天命的年纪,已辛辛苦苦工作了30多年。一年前,他应聘进入目前这家公司工作,虽然工资有6000元,但公司的许多做法让他无法接受。比如双休日甚至节假日他都要加班,但无论加了多少班,加班工资一栏却始终是200元。他一打听才知道,原来公司给的加班费是统一标准,不管你加多小时班,一个月就给200元加班费。加班是为了更好完成自己的工作,敬业的他也没有多计较,但最近的两件事让他对公司彻底失去了信心。因为他查了自己工作一年来的社保缴纳情况,发现公司是按照本市的最低标准为他缴纳的。还有,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且有30多年工龄的他,得知他一年的年休假只有5天。这下他坐不住了,找人事经理询问。人事经理却振振有词地表示,公司的做法是很公平的,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大家不论工龄,统一5天年休假;不论加班时长,统一200元加班费;不论工资高低,一律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并非针对他个人,希望他理解并支持公司。闻听如此“公平”做法,刘先生无语了。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表示,这家看似“公平”的公司实际上损害了职工的权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加班费的问题。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所以,不但不同的时间加班要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加班费,而且还要按职工本人的工资计算加班费。其次,带薪年休假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最后,社保缴纳问题。本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明确,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吴律师建议刘先生,收集证据后与公司交涉,如果公司拒不改正,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编辑: 徐慧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