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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汽车消费陷阱多 法官为你来支招

2018-11-08 10:20 |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欧阳倩倩 张清)近年来,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呈现高发态势。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自2013年8月至2018年9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二审案件72件,其中,涉及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欺诈问题开始突显。对此,北京市三中院法官列举了几种典型的汽车消费陷阱,提醒消费者加强甄别,谨防受骗。

  新车维修被使用 故意隐瞒成欺诈

  有消费者遭遇到从经销商购买的新车,发现竟然有过维修记录或使用记录,比如新车存在更换过发动机、燃油泵控制单元曾经过维修等。而这些情况在购买新车时,经销商并未告知过消费者。

  法官支招:消费者应尽量选择从4S店授权经销商处购买汽车。消费者从未授权经销商处购买新车或从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二手车,购车前应充分了解意向车辆市场价格及相关配置状况,切莫贪图小便宜,尽量选择从资质全、规模大、社会信誉良好的经销商处购买,提车后多磨合车辆,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到专业机构检验并留存相应证据。

  车辆瑕疵谁之过 商家举证有限期

  消费者购买爱车之后,突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包括核心功能瑕疵和非核心功能瑕疵。比如安全带及安全辅助气囊配置缺失、车门与车身存在间隙、排气管隔热板发生变形和裂口等。非核心功能瑕疵主要是外观瑕疵,比如座椅数量不符、座椅皮质材料不符、车辆外观颜色不一致、车辆玻璃及钣金有明显的划痕、车辆发生过喷漆处理等。车主常与经销商就车辆瑕疵系售前还是售后发生争议。

  法官支招:消费者在提车时候,注意全面查验车辆外观、内饰等细节,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个项目仔细验收,确保车辆无误,再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于汽车存在瑕疵,要明确瑕疵的具体部位,并注意保留文字、图片或语音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个月内由经销商举证证明车辆不存在质量瑕疵,超过6个月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巧立名目乱收费 没有约定须返还

  许多消费者购车时会发现除了购车款项,经销商还会收取另外一些费用,比如PDI检测费用、代收车辆购置税费、代收车船税、车贷服务费、验车上牌费、代办保险费、提车费、车辆装饰费、综合服务费、续保保证金等,而这些费用常常会引发争议纠纷。

  法官支招:消费者对于购买汽车所交付的各项费用和项目,问清具体明细和来龙去脉,切忌糊里糊涂地交费,同时,要求经销商开具发票或单据,交易留痕,并予以保存。对于销售人员的承诺要形成于书面文字,口头承诺不要轻信。

  预付定金签合同 违反约定双倍罚

  因汽车标的金额较大,提货及运输时间周期长,汽车买卖多是非现货交易。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以担保合同履行,即消费者需要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不超过标的额20%价款作为定金。司法实践中常存在消费者交付定金后,经营者未能提供车辆、延迟交付车辆、交付定金后涨价或交付车辆与合同不符等违约行为而引发纠纷。

  法官支招:购买车辆时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明确所购车辆配置、参数、提车日期等内容,明确定金的性质和功能,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性质,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消费者交付定金后,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经营者不履行合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