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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水潭被改造 野泳溺亡索赔偿

2018-12-10 13:26 | 来源: 法制日报

  小华与好友结伴到一改造过的天然水潭游泳,来到水潭后发现水质浑浊,但是小华未听好友的劝阻坚持下河游泳,不幸溺亡。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令改造天然水潭的单位在小华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中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安鑫公司坐落于浙江省开化县王畈村,其经营的蓝莓采摘观光园附近有一处天然水潭,为便于灌溉、通行及防止生产地滑坡等,安鑫公司对水潭周边进行了修坝筑堤改造。

  2018年8月20日,小华听闻王畈村的天然水潭位置极佳、水质也好,于是与好友阿俊、小利结伴前往。然而,当3人到达现场后,发现该水潭的水质十分浑浊,阿俊、小利便劝说小华不要下水,以防有危险。但是,小华并未听二人的劝阻,执意下水游泳。在从浅水区徒步走向深水区的过程中,小华在水中突然出现挣扎,虽然阿俊、小利看到后立即呼救并从附近拿起竹竿对小华进行施救,可是最终没能挽救小华的生命。

  事故发生后,安鑫公司支付了小华父母两万元办理丧葬事宜。因后续赔偿协商未果,小华的父母将改造该水潭的安鑫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安鑫公司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中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共计66.89万元。

  庭审中,小华的父母认为,两年前这个天然水潭的河底有较厚实的泥沙及石头,河床缓慢延伸,因此游泳时可以徒步从浅水区到深水区。但是,安鑫公司对水潭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建了拦水坝,将河床底的泥沙清空,导致浅水区到深水区呈断崖式,安鑫公司作为水潭的实际运用者和管理者,却没有提供任何安全配套设施及安全提示,这是造成小华死亡的主要原因。

  对此安鑫公司表示,事发当日暴雨,河道水流湍急,但小华仍坚持下河游泳,作为一名成年人,他的死亡后果理应自己承担。同时,该河道属于国家所有,管理者应该是当地村集体,安鑫公司并非涉事地天然河道及水潭的管理者和责任人,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不是安鑫公司的经营场所,水潭亦非其施工形成,更不是安鑫公司施工建造的游泳池。因此,安鑫公司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安鑫公司在小华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中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酌定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扣除安鑫公司已支付的两万元,仍应赔付原告14.15万元。

  改造水潭应完善安全设施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系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其对自身水性应当有足够认知,在对水潭地理状况不明、水深浅不明的情况下,不顾当时气候及同行友人劝阻下水游泳,其疏忽大意系其溺亡的主要原因,应当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安鑫公司对河道进行修坝筑堤改造的行为虽然有利于灌溉、防止山体滑坡等,但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是否会对前往嬉水游泳的村民产生潜在危险应当足够预见。现安鑫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擅自改造的行为没有增加水潭潜在危险性,结合小华下水后从浅水区到深水区徒步前行时瞬间没入水中的事实及证人证言,安鑫公司对水潭的改造、清理行为与小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徐慧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