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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万元买个“假”车位 法院:解除合同 退款赔钱

2019-05-14 13:35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原标题:停不进开不出 9.5万元买个“假”车位 法院:解除合同 退款赔钱

  如今,不少家庭在购房时,都会为自己的爱车在小区内购买停车位。但是,如果车位出了问题,无法使用,又该怎么解决呢?成都的何先生最近就遇到这样的麻烦事。

  2018年,何先生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车位购买合同》,购买位于某小区负一层的车位,车位套内面积12.12平方米。随后,何先生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了车位费9.5万余元。正式交付车位前,何先生到现场试停车,却发现了一个大问题,“车位设计不合理,若对面停放车辆后,这个车位根本停不进去也开不出来车。”为此,他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但他更换符合合同要求、能够正常停车的车位的请求却遭到了拒绝。

  何先生一气之下将某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车位费。在庭审过程中,该开发公司以车位设计合理且依法取得有效产权为由,拒绝解除合同。而何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自行测量的车位尺寸及平面图。该车位长5.21米、宽2.55米,车位最外侧边缘线距正对面停车位边缘线的距离为4.93米。此外,根据照片可见,周边停车位所停的普通家用车辆,车头均超出车位最外边缘线。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对车位的具体尺寸、位置等进行明确,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质量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当双方对车位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履行。“本案中,案涉车位后退停车的通(停)车道最大宽度为4.93米,明显低于行业标准5.5米。”同时,从何先生所提供的照片可见,对车位的正常使用存在影响。因此,案涉车位不能完全满足行业标准,达不到一般使用目的,故何先生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开发公司退还车位款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何先生主张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某开发公司应于2018年5月26日前将案涉车位交付给原告,因案涉车位至今不能实现交付使用,某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何先生在此期间另行租用车位所产生的停车费560元,以及车位款资金占用损失应当由该开发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何先生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车位购买合同》,该开发公司向何先生返还车位款95200元、相应的车位款资金占用损失,以及停车费损失560元。

武法宣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