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下,特殊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 律师帮办-民生在线 张杰蔷 2924710
有思想 / 有温度 / 有品质
高温天气下,特殊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 律师帮办-民生在线 张杰蔷 2924710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民生在线 > 律师帮办

高温天气下,特殊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

2019-07-23 10:56 | 来源: 劳动观察

  根据职工们提出的问题,本刊再次邀请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上海西郊“老徐工作室”主任、华师大客座教授徐仁华,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就高温季节职工拥有的十大权益问题予以解答。

  权益四

  高温天气下工作中暑,算不算工伤?

  在快递业工作的小杨来电咨询:去年,一起工作的一位伙伴在烈日下送物件时,由于天气过于炎热,不幸中暑,虽然经过抢救,保住了生命,但身子骨一直很“虚”。听朋友说,中暑时他恰巧在送快递,应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于是,这位伙伴向企业提出工伤要求。企业领导认为,中暑属于生病,不同于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不能申报工伤。小杨想代伙伴问一问,中暑真的不算工伤?

  答:经诊断是职业病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林峰认为,夏季工作期间中暑,能不能算工伤,这涉及问题的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还有三种情形,可以视同工伤。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是国家的规定,也就是说,要申报工伤,就得先对照以上条款,看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其次,是不是工伤,并非用人单位说了算,也不是职工一家之言,需要经过工伤认定部门认定,这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职工高温季节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就目前来说,只有经过诊断为职业病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怎么办?其实非常简单,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必须提醒广大劳动者,认定期一年为限,千万不要超出时效。

  权益五

  高温天放假能否折算为年休假?

  女职工莉莉咨询:我在一家民营羊毛衫厂从事一线工作,按企业多年来的规律,夏季是羊毛衫生产淡季,企业都会放假。但是,今年企业领导宣布,高温天依然放假,但假期折算为年休假。职工对此纷纷表示不满,但又不知道企业的做法对不对?

  答:刻意选择高温天安排年休假,侵权。

  董兆华认为,这涉及年休假的性质和何种情形下放假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而制定。也就是说,能够享受年休假的人群,不仅适用于具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也适用于事业单位、公务员等人群。

  而年休假何时休、休多少天?诸如此类的问题,国家不可能一一详尽规定,但有个总的原则,即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就是说,职工休年休假,并非随心所欲,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同理,用人单位虽然拥有管理权,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时间,但也要兼顾职工的意愿,尽可能做到“两情相悦”。

  具体到这位女职工的提问,应该从两个方面分析。如果企业根据季节性生产的需要,制订了详细的年休假休息时间和人员安排等,按照计划有序实施,纵然是高温天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看天吃饭”,刻意在本来就要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的极端高温天气里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就是故意侵权,剥夺职工合法权益。

  权益六

  企业安排怀孕女职工在成衣车间工作,合法吗?

  在一家服装厂工作的小蓓问:我在成衣车间工作,一起工作的都是女性外来务工者。由于要使用熨烫设备,一到夏天,外面酷热,车间里是湿热。由于都是年轻女工,难免有人怀孕。有女职工提出需要照顾的要求,车间领导说我们又不是重体力劳动,不存在照顾一说。想问一问,车间领导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企业必须立即纠正错误说法和做法。

  徐仁华认为,企业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马上纠正。女职工除了一般劳动者拥有的劳动权益外,因生理原因,还拥有特殊劳动权益。这些权益都是具有刚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就高温环境来说,国家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只要怀孕女职工工作场所超过了规定的高温,且企业无法有效将温度降下来,或不调换女职工工作环境,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同时,未成年工也不得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作者:赵竺安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