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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能要得回来吗?

2019-12-02 09:42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北京青年报讯(记者  朱健勇)恋爱期间买的房子到底算谁的,给对方发的红包到底是算赠与还是借贷?11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和相关风险进行了通报。

  马某与曹某曾是恋人,自2008年11月开始交往。2012年10月,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但全部房款55万余元均系马某及其母亲刘某支付,涉案房屋则登记在曹某名下。2017年6、7月左右,二人感情破裂,解除了恋爱关系,曹某也搬离了涉案房屋。之后,刘某和马某提起诉讼,以涉案房屋系其出资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马某所有,曹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马某称卖房原因是两人当时讨论结婚事宜,买房准备结婚,因其当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故以曹某的名义购买。而曹某表示,自己是该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可以以员工优惠价格购房,便购买了涉诉房屋,相关款项系马某及其母亲代为垫付,曹某日后会偿还房款。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庭长宋毅介绍,该案的典型性主要在于,涉案房产系由一方及其家人实际出资,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各方对于购房原因、出资款性质存在争议,但均无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公民自愿处分民事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恋爱期间,双方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对于一方父母为双方共同购房出资的,如此前系以赠与名义,在分手后反悔并与己方子女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借名买房协议的,该协议并不当然有效。实践中法院也可能从维护交易稳定、倡导诚实信用的角度,综合考量出资目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予以判断。因此,父母在对子女购房进行赠与时,也应慎重考虑,最好能对赠与目的系基于子女结婚等进行约定,且对未能结婚的后果提前设想并作出相应约定或者安排。

  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表示,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因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等情形都较为常见,接受转账一方如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数额较大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的转账,法院可以结合双方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对于额度不大的转账,如无明确约定,或者是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数额,则存在不被认定为借贷的可能性。对此,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基于借贷,最好是形成书面协议或者留存其他证据,以避免无法实现债权或者重复偿还的风险。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