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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肋骨被健身私教失手摁断 起诉健身房获赔

2020-03-25 14:22 |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史敬阳)   王先生是一名健身爱好者,系某健身房的会员,某日,王先生健身锻炼后,私教为其按压胸部做放松动作时,力度把握不准,造成了王先生胸部外伤、肋骨骨折。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其医疗费、医疗器械辅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1万余元。

  王先生诉称,某日健身期间,在被告健身房雇佣的健身教练为其按压胸部放松时,当时听到一声脆响,他并没有在意,回家后感觉难受,后到医院就医,经检查为胸部外伤,肋骨骨折(5.6肋),软组织伤。王先生后与健身教练微信联系,健身教练认可系其给王先生造成的损伤。关于赔偿的问题,经双方协商多次,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健身房辩称,不认可王先生所述的事实与理由,王先生的受伤不是其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支付原告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系王先生受伤的事实与健身房私教的指导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健身房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关于王先生受伤的损害事实与健身房私教的健身指导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王先生与健身教练的聊天记录中,健身教练自认是其的责任,且承诺为王先生报销医疗费。其次,关于健身房有无过错的问题,健身房作为健身会所的管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于消费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房的健身教练为王先生按压胸部,导致王先生受伤,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王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王先生医疗费、医疗器械辅助费、误工费共计1万余元。

  【法官释法】

  一般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分别为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王先生肋骨骨折系损害事实,健身教练为其按压放松为行为。现关键是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是否为健身教练的行为导致了王先生受伤的后果。另一个问题为健身房在这个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健身房教练的行为给王先生造成了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该教练系健身房的员工,系职务行为,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王先生的损害,应由健身房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