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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教育消费风险大,法院教你如何维权!

2021-03-16 10:18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由于出行和场地等诸多条件受到限制,不少预付式消费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无从实现,由此引发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明显增多,尤其是预付式教育消费。疫情以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了近百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官教你维权攻略,避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群体性纠纷多发。导致这一情况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不善、租赁场地到期、未获得办学资质等原因停止服务或变更服务地址,学生或家长因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费合同引发的纠纷占比较高。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以承诺不达培训目的可以全额退费作为营销策略,吸引培训对象一次性大量购入培训课程或购买培训服务。但在费用收取后突然撤离,踪迹难寻,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事实查明存在新的困难。由于目前数字支付方式的普遍应用,在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扫码支付学费。部分消费者由于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足,付款之后往往不索要正式收据或发票,或者索要之后不长期留存付款凭证,导致交费事实的核实以及合同主体的认定存在困难。加之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规避法律,常以宣传的称谓而非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与培训对象签订合同,并通过私人账号收取培训费,之后一旦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将导致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困难。

  避免纠纷小提示

  理性对待宣传内容,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机构资质和经营情况,避免一次性大量购入课程,报名、签订合同、缴费等过程均应尽量规范化。

  订立书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合同相关条款,对模棱两可的语句,应要求教育机构给予充分释明,并落实到合同条款中,应充分知晓合同中有关退款规则、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与权利行使有关的条款内容,避免因错误理解或未及时行使权利导致遭受经济损失。

  积极理性沟通,正确维权。若对培训质量不满意或自身培训计划发生变化,要及时与教育机构协商,合理调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纠纷的产生;如认为教育机构存在恶意违约、不当经营、涉嫌欺诈等情形,应向工商、教育、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消费需“留痕”,“无痕”难维权。消费者需要注意留存证据,对培训合同及相关附件、缴费凭据、听课证等进行妥善保管,如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争议,尽量进行录音录像,保留影像资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易书 通讯员 刘雪婷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