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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入“典”:让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2021-03-22 13:44 | 来源: 法治日报

  不少老年人往往会存在这样的烦恼——是生前把自己的房产分割完成?还是百年之后留给子女自行处理?如果选择前者,万一子女在接受房产后推诿自己的赡养义务,甚至将自己赶出家门,自身的养老问题将无法保障;如果选择后者,将遗产分割问题暂时搁置,待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失去了父母的权威,一旦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一个家庭可能因此就分崩离析。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让这道选择题有了更好的解法。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群众关心的居住权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有何优势?
  答:在民法典施行前,类似于此类情形,父母只能做“选择题”,而且无论怎么选择,都要面临一定的风险。随着民法典施行,给这种二选一的情形增加了新的选项——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通过设立居住权,权利人可以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该权利的创设不仅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也为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基础,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公民之间既可以通过遗嘱、遗赠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可以订立居住权合同约定居住权;司法机关则可以通过判决、调解等形式设立居住权。
  问:居住权该如何设立?
  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居住权的设立共有三种方式:第一种为“书面合同+登记”,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种方式为“遗嘱、遗赠+登记”,根据民法典第371条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三种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根据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种形式下,居住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问:设立居住权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设立居住权之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居住权不得转让,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权转让;居住权不得继承,居住权人只能在有生之年享有该权利,死亡时居住权即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的权利,居住权人也不能在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中处置居住权;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是一种对他人权利的限制,价值在于满足权利人的居住需要,居住权人对所居住的住宅不享有收益权,除非双方在居住权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所有权人在设立居住权后,也不得再将住宅出租。
  因此,设立居住权应当“三思而后行”,如果在可预见时间内有转让、出租、抵押房产等计划,或者房产存在被分割的可能,为了避免自己陷入纠纷,请谨慎设立居住权。
  问:如何通过遗嘱设立的居住权?
  答:目前,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该问题作具体规定,在“居住权”一章中也仅原则性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遗嘱继承和居住权的规定,提供以下几点意见作为参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形式上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即可,考虑到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书面形式”不能作为强制性要求;根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基本原则,通过遗嘱取得居住权的,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取得居住权后的登记行为,仅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已经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在居住权消灭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比如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

  来源: 法治日报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