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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妈因交通事故身亡,外甥女能否索要死亡赔偿金?

2022-07-08 13:15 | 来源: 中工网

  职工郭莉莉近日向本报咨询说,她的姨妈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因其外祖父母早已去世,其姨妈无丈夫无子女,她曾以姨妈唯一亲人的身份,要求对方司机、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但均遭拒绝,理由均为她没有资格。

  郭莉莉想知道:她究竟能否索要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郭莉莉的确无权索要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指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即能够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只能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结合本案,郭莉莉能否索要姨妈的死亡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其与姨妈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近亲属”。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与之对应,郭莉莉与姨妈之间并不属于法定的“近亲属”关系。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梅生 法官)

  来源:中工网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