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商业用房 疫情期间承租人租金减免 您最关心-民生在线 徐慧 309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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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商业用房 疫情期间承租人租金减免

2020-03-25 09:42 | 来源: 东亚经贸新闻

  日前,记者从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与长春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关于落实疫情期间长春市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商业用房承租人租金减免的通知》。凡承租长春市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商业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吉林省发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的时间,免收2020年2月份的房租,其后至疫情结束房租减半。

  减免方式:

  已缴纳全年租金的,在续租时,免收疫情期间所减免的费用;

  办理退租商业用房的,退还2月份的租金及其后至疫情结束租金减半。合同到期日不足月的,按天计算退还所减免的租金;

  疫情期间,合同到期续签的,先缴纳半年的租金,待疫情结束后,按照通知要求再缴纳剩余的租金;

  截止3月31日之前,拖欠租金的且不能按时补缴的,不享受减免政策,将按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房屋;

  承租人与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法人不一致的、无营业执照的不予减免;

  在此期间,发现转租转借的承租人,不予减免。同时解除合同,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参与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商业招租。

  减免资格认定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为避免人员聚集,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将于2020年3月30至31日上午9点至下午3点,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收取各小区商业用房承租人报送的资格认定材料。办公地点为各保障房小区物业。其中,皓月小区的商业用房承租人到长春市住房保障服务大厅(长春市西环城路5555号)窗口办理。

  符合减免政策的承租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租赁合同原件。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王璐

编辑: 徐慧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