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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施行2个月成效显著

注意啦! 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最高处100万元罚款!

2020-07-04 15:5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7月3日,中国吉林网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5月1日起施行。2个月以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水行政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属地保护责任,并赋予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一定的管理职责,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

  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并有权检举污染、占用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两大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根据水质保障工作的需要,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污染项目

  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毁林开荒;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畜禽养殖粪污和其他废弃物;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此外,保护区内还禁止设置渗水的厕所、粪坑、垃圾堆、畜圈、渗水坑、化粪池;禁止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禁止堆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禁止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禁止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禁止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最高处100万元罚款

  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最高处100万元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污染项目的,将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昕 通讯员 李春晖

编辑: 徐慧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