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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东大市场销售假冒“LV”被查!

2019-01-03 09:30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日,长春市工商局连续发布3条行政处罚公示。

  根据公示,长春中东大市场3家商铺存在销售假冒“LV”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

  中国吉林网了解到,2018年9月7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长春中东大市场一厅鞋帽区的“天龙箱包行”“小伟箱包行”“时代箱包行”等3家当事人有销售标有“LV”商标的大包、手包等商品,存在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长春市工商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工商部门调查,“天龙箱包行”“小伟箱包行”“时代箱包行”经营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V”包是在中东大市场流动人员拿样品上门推销的,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和姓名,没有发票,无销售台账和凭证。

  中国吉林网注意到,涉嫌侵权商品包括大包22个,手包19个,钱包14个、皮带9条。截止案发前,3家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共计1970元。

  长春市工商局认为: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LV”注册商标中国境内代理人,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 号)中关于“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用商标标识进行鉴定”的规定,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包出具了《鉴定报告》。

  经鉴定,证实全部都是未经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的“LV”注册商标,且在材质、做工等方面与正品商品存在明显差别的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因此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采信。销售者是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对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没有异议,对经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V”包无论从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进货渠道都明显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心知肚名,对工商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没有意见。当事人销售标有“LV”商标的商品,侵犯了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长春市工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天龙箱包行”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大包13个、手包5个;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小伟箱包行”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大包6个、手包4个;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时代箱包行”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大包3个、手包10个、钱包14个、皮带9条;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路丰源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