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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7-09-21 14:50 | 来源: 吉网

  9月19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是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在全国最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对于加强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打破了过去“法”不进家庭的禁忌,标志着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乔大勇表示,该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的立法项目,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扬民主,将征求意见稿在常委会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刊登征求意见,召开了协调会、专家论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还征求了长春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在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经过二十多次的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通过,报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保护令的协助执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为:

  对于家庭成员的范围,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家庭成员的确定是构成家庭暴力的要件之一,为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在条例中对家庭成员的范围采取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为相关部门认定家庭暴力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在附则中还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职责做出了规定,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了目标管理的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及表彰奖励作了规定。

  同时规定了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这样更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全社会合力。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一是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等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结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三是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条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做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处罚,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同时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条例还规定了告诫书的送达,应被害人要求,可以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威慑力。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做出的,但绝不是人民法院的“一家之事”,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协助。条例对协助执行机关、协助执行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艾灵

责任编辑: 张杰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