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悉,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依法核准。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用人单位遇有特殊困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1、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连续4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2、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比对,用人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需以资产(包括依法有权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质押的方法提供担保。
如无法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可依法由能提供资产抵(质)押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担保。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前,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费登记证,以书面形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报告或事由说明,并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核(备案)表》。
记者 代丽媛 报道
责任编辑: 张杰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