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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在长春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将被处以罚款100元

2018-10-09 13:35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3条的规定,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经请示吉林省人大法工委同意,并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协商后,落实公安部交管局相关通知要求,增加了“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新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自10月1日起启用。

  如果驾驶员再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警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