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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不按规定排水和污水处理,拟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2019-11-05 13:18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问题不仅关乎于一座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更与每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一段时间以来,长春市在解决城市内涝以及污水处理上都在寻求更大的突破。

  近日,《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明确提到: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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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中还明确提出,各单位和个人如不按规定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关于这些问题,《办法》中都提到了哪些约束条件?

  据《办法》: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办法》中还对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提出明确规定: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规定;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已按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和水量计量设备;

  (五)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网,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饮马河、伊通河、雾开河等市区主要河流及其支流水体由水务部门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排水明沟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五)水塘由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和园林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六)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中国吉林网注意到,对于上述规定,《办法》给出了相对严厉的处罚意见: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排水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网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志明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