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为您讲解-民生在线 徐慧 306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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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2020-02-20 09:41 |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方案》出台背景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要求,以及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八个方面事权划分内容,提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协同深化相关改革,抓紧修订完善制度等五项具体保障措施。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推动我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细致梳理,遵循国家和省现行相关经费保障政策,起草形成了《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8个方面。

  一是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六个方面,明确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根据各级政府的科技规划(计划)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二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中央、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三是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包括: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按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基本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科技管理与服务、科技研发机构,均需按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给予保障或支持。四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等,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市县结合各自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按照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聚焦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编辑: 徐慧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