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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缴纳交通罚款 长春最新答疑来了

2020-07-01 15:41 | 来源: 东亚经贸新闻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修订后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推出了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改革措施,6月30日起,长春实施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

  以往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后,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发生地或车辆登记地处理,往返奔波有很多不便。改革措施实施后,驾驶人对非现场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还可以选择在交通违法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简称处理地)处理,处理地协助发生地完成调查程序,送达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大方便了驾驶人处理异地交通违法,减少群众两地奔波。

  对此,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处副处长张铁民讲解了异地缴纳交通罚款相关的事宜!

  答疑解惑

  一、为什么个别非现场交通违法不能异地处理?

  答: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按照《行政处罚法》,对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有异议,以及满分次数较多的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时,公安交管部门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方可作出处罚决定,这个调查过程需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完成,当事人不能异地处理。

  二、为什么在不同省份发生的同一交通违法,罚款金额不同?

  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执行的是发生地罚款标准,因此,在不同省份发生的同一交通违法可能罚款金额不同。

  三、对非现场交通违法有异议,如何提出?

  答: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交管12123”或者任意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后转递给发生地,由发生地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四、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何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答: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发生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何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答:为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当事人可以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具体缴款银行网点请咨询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工作人员,长春市内可去工商银行、吉林省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编辑: 徐慧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