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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10月1日开始

2020-09-30 13:47 | 来源: 城市晚报

  成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2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近日发布做好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参保人个体按自然年度集中预缴制。2021年全省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统一设定为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2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关键词:年度集中预缴制2021年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参保人个体按自然年度集中预缴制。2021年全省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统一设定为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内不再受理2020年个人缴费业务(符合规定的职工转居民参保人员和新参保建档立卡人员除外,此类人员需各地医保部门通过特殊缴费渠道向税务部门传递征收信息,税务部门据此进行征收)。

  集中预缴期内按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享有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对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补缴2021年个人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待遇等待期)。

  关键词:缴费和补贴政策明年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救助补贴标准。个人缴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他渠道的参保缴费补贴一律不在税务部门征收标准中体现。

  (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21号)规定,2021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2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参保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2021年,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给予每人每年130元补贴。

  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缴补分离”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精准到人。2020年集中预缴期内已缴费且已获得补贴的参保居民,若2021年1月1日前身份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补贴条件,需全额补缴已享有的补贴后,方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认定的符合补贴条件且已全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可依申请动态享有个人缴费补贴。

  关键词:学生参保缴费学生个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渠道向税务部门缴费

  省内全日制在籍学生(含大中专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统一在学籍地参保,个人缴费纳入年度居民医保集中预缴期,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籍学生为吉林省内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须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若参保学生为省外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可选择在认定地参保,享受参保地相关待遇政策;如选择在学籍地(吉林省内)参保,全额缴纳年度个人医保费后,可享受吉林省普通居民(学生)医保待遇。

  2020年集中预交期前按学制年限一次性预缴的,要在年底前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一年一缴;学生由学校集体代收缴费的,学校要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代收单位业务)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进行缴纳;学校不集体代收的,学生个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渠道向税务部门缴费。已按学期缴纳2020年度个人医保费的在校学生执行过渡期政策,待遇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无需补缴个人医保费。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须于9月30日前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在籍学生进行重新参保登记,以学校为单位导入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系统,由省医疗保障局与省教育厅学籍信息比对核实。

  关键词: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按标准缴纳年度个人医保费。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保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更新信息。

  在集中预缴期内出生的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后无需缴纳当年医保费,直接预缴次年医保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90天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享受新生儿相关医保待遇,办理参保登记后按所在统筹区居民医保新参保政策执行。

  关键词:个人缴费退费机制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参保人员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死亡退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在终止居民医保待遇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根据其需要清退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

  关键词:分类清理重复参保学生重复参保的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综合治理制度内重复参保。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的,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刘佳雪报道

编辑: 徐慧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