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中民生提取部分主要分为租房、重大疾病、低保家庭子女考取大学三小类,分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15000元/年, 不得累计提取,他人不得代为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二、重大疾病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
三、低保家庭子女考取大学
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
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