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发放的针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超过39年,且售房人及共有人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应提供贷款要件
以下要件为中心所需要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售房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A4纸复印,下同)。
2、户口簿的首页、户主页、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页、售房人及共有人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售房人及共有人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委托银行还款卡(借记卡)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售房人的房屋转让合同、银行资金监管协议、首付款收据。
6、借款人所购住房更名之后的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登记费发票。
7、售房人所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委托银行卡(收款帐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公积金缴存明细。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额度:
借款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额为40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比例:
1、借款人首次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应距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2年),所购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房龄不超过5年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20%。
2、借款人首次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应距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2年),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含)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30%。
3、借款人首次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应距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2年),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40%。
4、对于购买存量自住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40%。
5、借款人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后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40%。
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期限加上房龄要小于或等于40年。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贷款的办理程序
1、申请: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贷款要件到中心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2、 审核: 中心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对贷款要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售房人到委托银行办理资金监管等相关手续,到房地产相关部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
3、复核录入:中心受理人员复核更名过户手续后,将贷款信息录入系统。
4、签约:审核通过后,系统输出特别条款及委托冲还贷协议等文本,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
5、抵押: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6、放款: 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经中心复核,通知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
★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公式为: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公式为: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公积金贷款本息。当账户余额不足时,从银行还款卡中扣划。
3、银行卡还款: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划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扣划日(20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银行还款卡内。
政策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