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2日晚9时许,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露水河中队辖区正阳大街巡逻执勤,一辆悬挂辽MS1225重型仓栅式货车想执勤方向驶来,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勤民警对驾驶人梁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值含量为2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民警将该驾驶人驾驶证进行扣留,等待他的将是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图片由交警提供
编辑: 徐慧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