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税务登记 财务税务-便民词典 徐慧 19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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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理单位长春市地方税务局(http://cc.jlds.gov.cn/)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5

电话0431-85278015 0431-8527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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