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依据《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将在办理驾驶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小学入学手续、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享受长春市民同等待遇。
所需材料
1、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申领人年龄为18周岁至49周岁的,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婚育状况证明;
3、确定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入住证明等。
外来人员取得《居住证》后,可以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
1、持有人的未成年共同居住子女,可以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近安排就读;
2、持有人可以在本市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子女,可以按规定在本市享受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防治服务;
4、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5、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务。
办理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627
电话:0431-88907112 0431-88922156 0431-88908082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