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赴台申请
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
基本程序
1、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办理入台许可证;
3、办理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
4、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申请材料
包括邀请函及邀请单位简介、在台日程表、赴台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和入台许可证复印件等。
身份证明
1、本市人员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16周岁以下的免交身份证)
2、非本市人员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蓝印户口或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还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提交复印件;
出具单位意见说明
1、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本系统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2、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档案保管单位的同意意见。
办理单位: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光明路688号
电话:0431-88927465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