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探亲
申请条件
1、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本人前往探望的。亲属指配偶,本人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
2、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或者其随行家属,本人前往探望的。
所需要件
1、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除特殊身份人员外,无需单位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首次申请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主要社会关系的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探望在港澳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有效签注、最近一次进入港或澳的入境章的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亲属类进入许可等复印件,被探望人所在的学校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在学或在职证明(原件)。
7、中央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内派人员直系亲属赴港澳探亲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申办。
8、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二张。
9、原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请一并上交。
办理单位: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光明路688号
电话:0431-88927465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