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另一方可提出赴港澳定居申请。
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港澳地区,分居满五年的;
2、夫妻双方均年满60周岁或夫妻一方年满65周岁、另一方年满55周岁的,可不参加打分排队,顺序安排赴港澳定居;
3、经批准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可允许携带所有不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子女同行(分居夫妻的亲生子女),以受理申请时的年龄为准。
所需要件
1、申请人(偕行人)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偕行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
3、在港澳亲属的邀请信,信封原件;
4、交验申请人(偕行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上提交)原件,提交正反面复印件(澳门两份);
5、交验申请人(偕行人)户口簿原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及本人资料变更页复印件;
6、申请人(偕行人)照片3张――我处一楼照相部采集;
7、如申领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时还需上缴原通行证;
8、交验结婚证(偕行人的“出生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9、配偶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0、如配偶同时具有外国国籍或其他地区的居留权,需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1、配偶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办理单位: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光明路688号
电话:0431-88927465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