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补发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其委托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受理条件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其委托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动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户口管理部门。
所需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提交:
1.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发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姓名、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2.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视情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户主去世未注销户口的,应先注销户口并由家庭商定选出新户主后,方可申请补发;
2.户主或户内成员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情况说明,注明无法提供身份证原因和是否同意补发,方可申请补发。
3.户口登记地房屋拆迁、易主的,不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627
电话:0431-88907112 0431-88922156 0431-88908082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