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受理条件
1、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
2、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4、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所需材料
1、教育部、人事部介绍信或市人事局《出国留学人员落户通知》;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认证、护照;
4、配偶、子女随迁的应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二代身份证;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
6、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首页;
7、在直系近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内落户的,提供能证实亲属关系的原始依据及居民户口簿;
8、落户自己名下合法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9、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的、具有华侨身份的,不按照此项政策办理落户。
办理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
电话:0431-88690585 0431-88690663
热线:12333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