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确定民族成份
公民的民族成份确立具有明确的规定,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确定。
所需条件
1.本人确定民族成份的申请书。十八岁以前由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后,提出申请,共同签字;十八岁至二十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签字。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4.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其父母的结婚证及复印件。如申请人父母离婚的,应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证明、子女归属证明及复印件。
6.现役军人或其子女要求确定民族成份的,需出具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法律证件和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
申请条件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的民族成份,以户口所在地区的户口登记为凭证。
3.同一少数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在确定民族成份时不受年龄限制。
4.不同民族成份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的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成份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有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6.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7.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8.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自愿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到市民委申请办理。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并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办理单位: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
电话:0431-88777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