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经营许可-便民词典 徐慧 199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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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须经民政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所需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或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

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社会团体负责人中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社会团体备案还需提供:《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印章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所需要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审批程序

1.社会团体完成筹备工作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市政务大厅民政局审批办领取服务指南及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后,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单位:长春市民政局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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