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生育险待遇不受户籍限制,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
责任范围
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3、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医保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出院小结、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剖腹要剖宫记录)
办理单位: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
电话:0431-88690558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