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劳动社保-便民词典 徐慧 1995174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民生在线 > 便民词典 > 劳动社保

生育津贴

2016-0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医保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出院小结、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剖腹要剖宫记录)

办理单位: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

电话:0431-88690558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