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为全面确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保障对象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均可享受大病保险,初期首先启动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
保障标准
参保(合)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补偿。补偿比例逐步达到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50%以上。
报销程序
1、定点医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同时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院,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参保(合)患者住院时在定点医院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2、结算方式。参保(合)患者住院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时,承办机构的信息系统自动显示,并告知病人或家属。患者出院时大病保险费用即时结算。大病保险报销费用承办机构先行预付给定点医院。
3、异地就医。参保(合)患者需省内异地就医的,要按照基本医疗转诊规定办理,未按基本医疗转诊规定转诊的患者,不享受大病保险。同时,要告之参保地大病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经当地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销。
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急诊;
2、未经医保、新农合经办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3、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8、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具体目录另行规定)
9、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对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收费价格;
10、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办理单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号
电话:0431-85679952
热线: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