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弃婴收养 民政服务-便民词典 徐慧 199530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民生在线 > 便民词典 > 民政服务

社会弃婴收养

2016-03-01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社会弃婴收养

申请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需要件

1.身份证、户口簿

2.书面申请。

3.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情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

8.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10.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二张。

办理地址:长春市、区、县民政局

地址:长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