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评定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所需资料:
1、 本人要求评残、调残的申请报告;
2、 所在单位对其负伤致残的详细证明材料或残情变化的调查报告(包括档案材料中的伤残记载或可以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3、 受伤时接诊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报告;
4、 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
5、 属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填报"评残、补评残或调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7、 《伤残检查鉴定书》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 伤残人员因公因战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残情符合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须的原始材料等,一并报送当地辖市、区民政局审查;
2、 辖市、区民政局审查符合评残、调残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检查,医院伤残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辖市、区民政部门写出综合报告,填写《审批表》,全部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
3、 市民政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批;
4、 省民政厅经审查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由分管厅长批准后,通知所在辖市、区民政局填写电脑数据录入申请表,提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办理伤残证件。
办理地址:长春市民政局
地址:长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