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在宗教场所从事教师、职员的人,应在宗教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事业单位:长春市民委(宗教局)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
电话:0431-88777295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