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 民政服务-便民词典 徐慧 19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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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

2016-03-01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撤销婚姻登记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条件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所需要件

1、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

2、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地址:长春市民政局

地址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