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证
《狩猎证》是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合法凭证,是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野生动物的重要手段。《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取得并持有《狩猎证》。
申请要件
(1)申请《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狩猎证》时应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具备的狩猎知识、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申请猎捕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等情况。
(2)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根据当地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猎捕量限额审核批准,具有相应的狩猎知识和能力的,发给《狩猎证》,同时核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猎捕期限、猎捕地点和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等。
(3)需要持枪猎捕的,必须首先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未取得《持枪证》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不得核发持枪猎捕的《狩猎证》。
注意问题
(1)猎捕者必须严格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禁止转让、变更、伪造狩猎证。
(2)猎捕者不能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开展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3)《狩猎证》需要每年验证一次。
办理单位:长春市林业局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
电话:0431-88777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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