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热服务 卫生计生-便民词典 徐慧 199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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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热服务

房屋供热服务

供热期限

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2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3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4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5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6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办理单位:长春各个供热公司(长春热力集团、长春市供热公司、长春亚泰热力有限公司、长春市经开热力有限公司、等)

长春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电话:8271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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