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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了企业安全却保不了自身权益

2016-06-28 | 来源: 劳动报

加班值班须严格区分

有的保安公司以保安值班为借口,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以值班为理由侵害保安的权益。彭振华认为,首先应该搞清楚值班与加班的区别所在。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性的任务,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值班具有如下特点:工作内容通常与本职工作不同,有特定内容和目的;工作强度比正常工作小,没有实际生产任务;执行的规章制度与正常工作的规章制度不同,比较宽松;可以休息等。

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是否延续了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职责,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实践中,“加班”与“值班”经常存在,且没有明确的区别标准,可以从以下2点特征把握两者的区别:1)工作强度。加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其工作强度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一

致,而值班的工作强度则显然小于日常工作强度;2)是否休息。加班期间员工是要继续从事正常劳动的,而在值班期间员工则是可以休息的。具体到保安的工作性质来说,其本职工作是巡逻、安保,当公司安排其额外的工作时间依旧从事的是原工作,那么此种情况就是加班;而当公司在其休息时间,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配备了休息室,提供了休息用具,临时参与和本职工作无关联的工作,且可以保证相对充足的休息时间,此种情况才是值班。

带薪年休假是保安应有的权利

许多保安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有的保安公司给他们一些调休,但是却规定,“调休时会克扣他们的工资,用来发放给顶班的同事”。对此,彭振华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只有在职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假或未依法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职工可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因此,保安碰到用人单位不给予带薪年休假或只给休息却要克扣工资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理直气壮地维权。

做“分外事”受到伤害须分清原因

许多保安都会碰上“分外事”,例如帮忙装卸货物,打扫公司场地等等。但在从事这些事务时,万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彭振华认为,主要还是要区分这些“分外事”的缘由。  

以清扫公司环境为例,如果清扫环境的任务由公司安排。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司安排的常规性任务,还是偶然性任务,其本质上都是基于公司与劳动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进行的活动。即使这种工作任务并未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注明,清扫环境实则是“分内事”,一旦发生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清扫环境是由保安自发进行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未分配给员工清扫环境的任务,如果此时保安受了伤,那么很难归咎于工作原因,公司的管理规范亦不存在相应的不当之处。

除此之外,还应分析清扫环境与保安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保安虽然是在清扫环境的时候受伤了,但是基于其他原因才造成的伤害发生(如第三者伤害且并非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才受到的暴力伤害),则这种情况也难以认定工伤。

责任编辑: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