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月16日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业主要求安装充电桩与物业发生的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赖某某因订购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其所有的车位安装充电桩,向物业公司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物业公司以小区无法满足所有电动车充电桩电表安装,对先申请的业主出具同意书存在不公,在地下室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
赖某某向法院起诉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不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向赖某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这批典型案例还包括:哈尔滨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某水务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案。
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为传统汽车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纾困解难,加大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资源型地区因地制宜打造发展新引擎,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模式推广力度,破解制约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难题,营造了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良好氛围。(记者罗沙)
来源:新华社
初审: 梁欢欢
复审: 张彦梅
终审: 陈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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