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染发过敏究竟谁担责?
【案情简介】:2018年5月4日,柴女士到双阳区某时尚烫染工作室染发烫发,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柴女士感觉头皮疼且难以忍受,不断向该店店主说明,店主称之为正常反应,经过早八点到晚六点的十个小时的服务后,柴女士发现头皮依然疼痛并伴有脱发现象,于是某时尚烫染工作室店主陪同消费者,到吉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诊治,经医生确诊为接触性皮炎,需要入院治疗,柴女士要求该店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总计五万元,但该店认为是消费者个人体质原因,非该店原因,只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而发生纠纷。
【处理结果】消协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通过调查,该烫染工作室在给柴女士染发前,并未按给消费者使用染发膏说明书中要求的先要在敏感部位适用是否存在过敏等问题,同时柴女士在接受染发中已提出头皮疼症状,但店方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皮肤损伤等问题发生。消协工作人员同时依据医院诊断证明认为商家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经多次调解,时尚烫染工作室一次性赔偿柴女士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万元,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点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或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案中,某时尚烫染工作室服务操作不规范,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事实清楚,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9】 如此售房你认么?
【案件概述】李女士投诉称,2018年6月12日与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亚泰华府H5栋404室129.66㎡房屋和B187号28.74㎡车位认购书,房屋单价16988元/㎡,车位定价257000元。并参加惠聚客会H组会员,付费10000元,可低减房价154188元,实际每平米折后价格为15799元。10月15日销售代表告知可以交首付款及签订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销售代表告知,销售许可证9月底才能颁发,购房合同不能按原认购价约定签约,只能按10000元/㎡签订合同,剩余的差价5799元/㎡,合计752362元按首付款汇入开发商账户。原因是政府有规定,价格不允许超过10000元/㎡,否则房地局不能将购房合同备案。如果这样,752362元购房款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也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明显加重本人的付款能力。经到相关部门了解,政府部门出台了严格调控商品住房价格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须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申报价格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根据规定,认购的H5栋404室房产的最终折后价格应为9300元/㎡。就此事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同意房价按10000元/㎡进行销售,但车位要加价350000元,合计一个车位实际成交价为600000元。
【调解结果】
经调查调解,亚泰华府H5栋404室房屋按10000元/㎡销售给李女士,车位按原购买协议销售。
【消协点评】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长房联字(2018)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属违法违规行为。
从本案来看,房地产企业明显违背了上述规定,应予以纠正。
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签订的购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案例10】 “故事机”讲的“亲情故事”坑人
【案情概述】2018年末,王女士投诉称通过“故事机”讲“故事”所购买服用”五行生命肽”导致身体不适要求退款引发纠纷。
王女士已有72岁高龄,2018年6月突然收到不知何处免费邮寄来的“故事机”。几日后老人接到电话,询问其收听“故事机”后的感受,老人表示“故事机”没有声音,并且也不想收听。但经销售商表示,听听也不花钱,有空可以听一下,随后几天,经销商又给王女士邮寄了一台“故事机”,王女士认为听听也不能“受骗”,闲来无事就听了一下“故事机”内容。由于老人是一个人独居,被“故事机”中“儿女尽不到的孝道我们来做、您在家孤独无助我们来服务”等等这样的亲情服务内容所感动,便拨打了该机器上的热线电话,询问故事机中介绍的“五行生命肽”真能像宣传所说的那么好吗?工作人员热情的解答称:可治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并赠送空气净化器、饮水机和手环。随后老人花了8720元购买了4个疗程共24瓶“五行生命肽”,但服用1个疗程6瓶后,感觉心脏不适、呼吸困难,随后询问该经销商该咋办,是不是不能再吃了,经销商此时只是告知王女士别再吃了,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王女士想将剩余的商品退回,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调解结果】经调查,王女士购买商品所赠送的空气净化器和净水器均为“三无”产品。工作人员按照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拨打了电话,都无人接听;按照“故事机”上标注的销售电话进行联系,该经销商不承认销售过该产品;工作人员又对产品标识标注信息委托方,哈尔滨市国医中医药研究院国医堂分院进行联系,对方称该产品假货较多,消协对消费者所购产品进行真假比对,经确定消费者所购产品不是正规商品。此投诉一度陷入困境,但两天后事情出现转机,消费者找到了当时购买商品的快递单据,消协与发货方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投诉内容。3天后,消费者来电反馈给市消协称,对方已经为其退款,并且赠送的“三无商品”也不要了。
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不要相信“故事机”的“故事”。
【消协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宣传,危害自身身体健康,谨防上当。
【案例11】 商品房缺少发票、面积缩水 消协帮其维权
【案情概况】2018年6月8日,南关区消费者协会接到一名消费者的投诉,称其在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60平方米商品房后,该公司未提供收取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票,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房屋实际测绘面积比购房协议上约定的面积少0.8平方米,现该公司一直拖延不予解决,消费者非常着急,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其维权。
【调解结果】经调查调解,被投诉公司于6月21日为消费者开具了物业维修基金发票,并返还房屋差价8000余元,消费者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消协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 %部分的房价款有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案例12】 玉米收割机故障频出 经调解全额退款
【案情概况】:2018年8月12日,消费者高先生在某农机销售商店花15万元购买玉米收割机,次日在使用过程中相继出现发动机无法启动、变速箱损坏等问题,多次维修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找到经营者协商,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货,但迟迟不给解决。
【调解结果】:经调查调解,经销商为消费者退货。
【消协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第三十条,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