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省人社厅曾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并从去年7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符合上述条件时,用人单位每日应向劳动者支付10元以上的高温津贴。